被扶養人生活費怎樣計算
在生活中,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是按照一定標準來計算的,並且,不同年齡階段的被扶養人適用不同的計算標準。那麼,我國法律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是怎麼規定的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你做具體介紹。
被扶養人生活費怎樣計算
被扶養人是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是18-60週歲之間,沒有勞動能力且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2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是在60-74週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20-(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75週歲以上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5)÷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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