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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案件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賠償項目:

一、醫療費: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必須支出的費用。

程鵬律師提醒:1、醫療費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的單據為憑。項目大致有以下幾種: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2、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3、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為受傷治療、休養而不能正常上班導致的收入上的損失。

程鵬律師提醒:1、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假條)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2、受害人的月收入水平高於個人所得税的起徵標準,法院通常還要要求受害人提供其休假前的個人所得税繳納的憑證。但目前許多民營公司,並沒有代扣代繳職員個人所得税,導致受害人沒有個人所得税繳納憑證,最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取證應在取得基本證據的基礎,做相應的多一些的準備。3、而對於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則應由受害人舉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用:護理費是指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根據受害人受傷的程度及自理能力而確定的是否需要護理,及需要多長時間的護理,需要幾人的護理。

程鵬律師提醒:1、護理費的有無首先是取決於醫療機構和鑑定機構的意見,如果沒有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的意見,法院予以支持的可能性較小,除非受害人的傷勢明顯需要人護理,法院會依據受害人的實際傷情情況予以判定。通常一人護理。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程鵬律師提醒: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該項費用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程鵬律師提醒:在理解此條款時,着重把握好以下四點。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是賠償義務人賠償此費用的前提條件。不能住院必須是因為醫院無病牀等客觀原因引起的,而不是受害人或其親屬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七、營養費:由於受害人受傷而需要加強營養產生的費用。

程鵬律師提醒:法院通常是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也就是一定要有一個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加強營養的醫囑,佐證有購買相關營養品的正規發票,在此基礎上由法官酌定。

八、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實際是對受害人因傷構成殘疾而導致的收入上的損失的賠償。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程鵬律師提醒:要確定殘疾賠償金首先要由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對受害人進行鑑定,可在訴前委託鑑定,也可起訴後申請法院委託。進行鑑定的時機為“治療終結”。建議諮詢律師辦理,對能否構成傷殘,以及大致能夠達到的傷殘級別做到心中有數。此項費用因為户口類型不同而有較大差別,應蒐集證據,儘量採用對己方有利的賠償標準。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用具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其組織肌體的某項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而需要賠償具有補償功能的器具而的費用,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殘廢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費用,屬於殘疾用具費。

程鵬律師提醒: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程鵬律師提醒:城鎮户口和農村户口賠償標準有所不同。

十一、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程鵬律師提醒:辦理喪葬事宜合理支出的交通食宿費用也應得到賠償。

十二、被扶養人生活費:指侵權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

程鵬律師提醒: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三、財產直接損失: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財物損毀的實際價值,包括車輛、財物、道路、設施和牲畜等。

程鵬律師提醒:當事人對財產損失價值有爭議的,由其委託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一般的車損,多由處理事故的交警部門,委託物價評估中心對車損價值進行評估,最終形成“車損評估報告”。

十四、車輛停運損失費: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程鵬律師提醒:常見的是出租車事故、貨車事故,停運每日都會或多或少產生損失。應從修理廠取得修車所耗費的時間,從運輸中心取得日平均收益的相關證明,以支持停運損失的主張。

十六、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權利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無形損害,可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形式的賠償。

程鵬律師提醒:在人身權利遭受損害時方可主張此費用。辦案過程中,一些受害人試圖依據單純的財產損失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也並非是只要人身權利受到損害既能夠得到精神賠償。往往要與損害的程度相結合參考,例如傷殘的級別,以及其他案情。

特別注意:以上的賠償項目,需要結合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撐,才能夠在調解中佔據優勢,在保險理賠中達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要求。更重要的是掌握了這些證據的一方,就佔據了事故處理的優勢地位,在訴訟過程中,相關的訴訟請求才可能被法院支持。

如何蒐集和運用證據,就成為訴訟的重點。沒有絕對完美的證據,只有相對科學的訴訟策略。利用證據達到良好的所能夠效果,需要對訴訟程序充分掌握,對法律知識達到專業水準,並不是每一個非專業人員能夠隨意達到的。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之處,建議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充分的溝通。針對個案制定科學合理的策略,才能夠得到相對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