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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交通事故誰先賠?

工傷和交通事故誰先賠?

工傷和交通事故是沒有明確規定,誰先賠償的,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工傷和交通事故都應當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當職工在上下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個時候,就會發生一個問題,那就是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工傷事故,會在賠償責任上產生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然後當事人在理論上,可以獲得工傷賠償交通事故賠償,然後工傷和交通事故,誰應當先賠償,是沒有規定的,雙方都應當進行賠償。然後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回覆,當事人是可以獲得兩份賠償的,當事人既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獲得交通事故的賠償,但有一個限制,那就是在醫療費方面,只能獲得一份賠償,這樣看來,工傷和交通事故誰先賠償,沒有任何影響,畢竟工傷賠償後,還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賠償的。

總的來説,工傷和交通事故是沒有規定誰先賠償的,既然當事人除了醫療費,其他的費用都可以獲得重複的賠償,那麼工傷和交通事故應當由誰先賠償,是沒有任何關係的,無論哪一個先賠償都是可以的,反正不會影響另一方的賠償,這樣就不用糾結誰先賠償。

標籤:交通事故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