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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是什麼?

交通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

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於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從犯罪構成來講,即兩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傷害事故,或造成公共和私人財產重大損失。交通事故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客觀方面是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嚴重後果。

過失致死的罪行是行為如沒有殺人的意圖,但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主要表現在:有些行為人應該預見到他們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的死亡,因為過失而沒有先見之明,導致他人死亡;一些行為如已經預見到他們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的死亡,但由於輕信可以避免卻導致他人的死亡。過失致死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客觀地説,這是過失死亡的行為。

交通事故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對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事故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中國的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確立必須具備四個要素:犯罪對象、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然使用這四個要素用犯罪來解釋交通事故罪的特點。也就是説,交通軼事是否構成交通事故罪,唯一的標準就是犯罪的刑事構成。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罪的發生依賴於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行為人意圖不傷害他人,但在某種情況下,由於過失、疏忽、防衞過當等已造成嚴重犯罪或其他人死亡,兩者的區別在於時間和空間的事故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