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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傷交通事故起訴有哪些規定?

非人傷交通事故起訴有哪些規定?

非人傷交通事故起訴有哪些規定?

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特徵,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作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的區別;犯罪主觀方面 是具有過失;客觀方面特徵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二是在法 律的“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刑法特徵與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相符合的。

它與交通肇事罪雖有相似之處,但在主觀方面行為人負遵守道路運輸管理法規 的法定義務不如交通肇事罪那樣嚴格,其次發生地是在法律規定的“道路”以外,這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 與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主要區別。兩者在量刑上也不相同,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 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七年,而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緻人而死亡的,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非道路交 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具體分以下兩個方面:

1、不觸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對不構成犯罪的,交巡警部門負責接處警,勘察事故現場, 固定有關證據,分析事故原因,綜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最初受理的單位應當 事人申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出現糾紛時,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不組織調解工作,直接告知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為解決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觸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門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負責接處警,負責事故現場前期處置工作,勘察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固定證據,交巡警部門向派出所、刑偵部門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事故原因,同時根據案情發展情況及案件性質,及時移交刑偵部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第33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處罰,追究肇事者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這就是説:道路以內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就是説:發生在非道路的重大交通事故,分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非人傷交通事故起訴其起訴主體與道路事故起訴主體有所差異,在實際的非人傷交通事故當中,所追究的一般都為道路或者車輛的責任部分,在訴訟時,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以及路況等作為起訴的要件。在非人傷交通事故起訴時,還需要注意一定的時間限制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