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廣東網貸監管細則

一、什麼是網貸

廣東網貸監管細則

P2P網貸即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它是互聯網金融(ITFIN)行業中的子類。

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户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户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二、廣東網貸監管細則

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規範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網絡借貸行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廣東省內註冊並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省級部門職責]按照《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各方管理責任。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日常工作。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一級派出機構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制定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

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省工商局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註冊登記,對違反工商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

第四條[分級管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活動的行為監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開展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公司治理和增強實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審制度和風控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引進戰略投資者,增加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增強機構實力。鼓勵聘請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六條[備案登記]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備案登記材料,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根據需要,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負責相關資料受理工作。

第七條[備案審核]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形式合規、完備的備案登記材料報省金融辦,省金融辦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統一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省金融辦有權根據《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等會同相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對備案登記後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按照國家相關具體規定執行或由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相比《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增加了“會同相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對備案登記後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這一款,王律團隊向金融辦提交過書面意見,“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分類,可以讓這種形式更加“民間化”、“公開化”,避免讓政府有隱性擔保的嫌疑。

至於本條第三款,明確了地方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的具體規定還有待另行制定。

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獲得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第九條[機構經營範圍]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工商登記經營範圍中明確註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備案變更]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十一條[備案註銷]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並按規定辦理備案註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註銷情況報省金融辦。

經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按規定註銷其備案。

第三章風險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徵信管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系統,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查詢相關信息、加強借款人風險控制等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風險揭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尤其是風險自擔原則,並經出借人確認。

第十四條[合格出借人審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開展合格出借人審查,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第十五條[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其中經審計的年度報告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進行披露。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動、及時、準確披露主要股東與高級管理人員詳細信息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每季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閲。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金融監管部門職責]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部門為省金融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

省金融辦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省或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監管日常工作,包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配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本級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第十七條[自律組織職責]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加強省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嚴格履行《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相關職責。

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本實施細則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措施]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採取多種措施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

現場檢查可根據需要,組成跨部門聯合現場檢查組,聯合現場檢查組由省金融辦或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牽頭組織。

第十九條[非現場監管]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狀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定期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報送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等信息。

第二十條[重大風險信息報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佈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省金融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省金融辦。

省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一條[一般信息報送]除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年度審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審計報告中應特別載明分支機構相關情況,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監管情況報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於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金融辦報告上一年度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情況。省金融辦應於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情況。

第二十四條[信息共享機制]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應當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工商註冊、備案登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信息,通過統一的省級企業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或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實時交換數據、共享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參照省的做法,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監管部門責任]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實施細則等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實施細則等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實施細則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省外註冊公司的監管]註冊地在外省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其公司總部辦公所在地不得在廣東省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暫行辦法》,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深圳市實施細則,並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解釋權]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數量含義]本實施細則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生效期]本實施細則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年。

任何人都不可以違反監管細則的規定。網貸由於其特殊性,對網貸的監管必須更加嚴格,防止高利貸行為出現破壞市場秩序。通過網上貸款,大家還是要仔細看清貸款合同的每一條內容,防止自己深陷高利貸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