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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墊付部分?

法院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墊付部分?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後,在保險公司對受害人進行理賠之前,通常是肇事者先行墊付患者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如果後期雙方就這筆費用發生糾紛,對簿公堂的話,法院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墊付部分?下面我們通過本站小編收集彙總的法律資料,一起來學習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法院對墊付費用的處理方法及裁判理由

所謂墊付費用,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因形勢所迫或其他客觀原因,由肇事者救治傷者或者維修對方車輛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墊付費用分為兩部分: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搶救、治療傷員所花費的醫療費、搶救費、住院費等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壞,維修所墊付的費用。雖然墊付現象時有發生,但進入到賠償程序,對於肇事所墊付的醫療費等費用如何處理,是在訴訟中一併解決還是由墊付人另案起訴索賠,在司法實踐中,全國各地法院莫衷一是。本文試圖通過對現行各種做法的對比分析,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找到一種比較可取的做法。

縱觀目前法院處理該問題的態度,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墊付人墊付的費用不屬於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的範圍,依法不予一併解決,由墊付人自行理賠或另行起訴。

2、墊付人墊付的費用可以由法院一併予以解決,但是需要墊付人提起反訴,或在庭審中提出,且得到原告和保險公司的同意。

3、墊付人墊付的費用應當由法院一併予以解決,法院應當在訴訟中主動釋明。

二、關於一併處理的必要性分析

在目前法律對墊付款問題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雖然另案處理符合訴訟程序,但如果不能同時判決當事人及保險公司合理返還,勢必要造成交通肇事後拒絕墊款救人以及案件訴求的不利影響,這樣不僅背離了公正與效率原則,而且浪費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更不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因此選擇一併處理是形勢所需,其必要性體現在:

1、有利於減少訟累,節約司法資源。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如果法院對墊付費用未作出處理,墊付人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面臨的將是嚴格的理賠條件和較長的理賠程序,而且保險公司可能以各種理由予以剋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墊付人選擇妥協、退讓的態度,自身的權利將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如果墊付者通過訴訟渠道解決,而這部分費用保險公司已直接賠付受害者,那麼墊付人向受害者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時,可能判決後都無法順利拿到款項,導致訴訟失去實際意義。不管是哪種結果,不僅增加了墊付人的訴累,而且浪費了法院極其有限的司法資源。唯有一併處理的方式,才能有效解決一案二訟的問題,最大程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和節約司法資源。

2、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公正處理糾紛。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庭審時,包括受害者、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和實際經營人、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肇事者在內的各方當事人,一般都會到庭,雙方的舉證、質證以及當庭陳述,便於法院準確地查清案件事實,及時做出公正的判決。如果法院錯過這種有利的時機,對墊付費用採取冷處理或不處理的方式的話,在隨後的保險合同訴訟中,可能會因受害人等關鍵性人物未到庭,而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法院做出的判決可能會有失偏頗。

3、有利於善良風俗的傳遞,增添社會正能量。

交通事故發生後,對傷者的搶救是刻不容緩的,而且是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應盡的義務。肇事者作為事故現場的第一義務人,大部分情況下都會積極地撥打120急救電話,並自覺、主動地墊付醫療費等費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治,有效地緩解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間的矛盾。如果法院沒有對墊付費用一併解決,不僅給墊付人增添了麻煩,也帶來了損失。這意味着這種善行得不到支持,久而久之,肇事者觀念中形成一個惡性循環,肇事後不願墊付費用。因為他們知道,如果墊付了費用,可能面臨去保險公司理賠的繁瑣程序,甚至是不能全額理賠的風險。這種社會效果是極其可怕的,無疑是助長社會不良之風。唯有一併處理的方式,正確地鼓勵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積極墊付醫療費等費用,才能有利於善良風俗的傳遞,真正給社會增添一份正能量。

總之,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因墊付費用引發的糾紛也不少。法院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墊付部分,通常有兩種做法,另案解決和一併處理。其中一併處理可以有效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幫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做出公正裁決。所以説,在司法實踐中,一併處理是值得提倡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