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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處理案例是怎樣的?

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處理案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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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時代的進步以及生活的需要,交通已然成為我們身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也成為出行困擾的因素,交通事故的日益頻繁,問題也隨着接踵而來,那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處理案例是怎樣的?下面將進行分析,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一、 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處理案例

(一)事故簡要情況

2009年04月20日16時40分,駕駛人吳某駕駛湘B/748**號中型貨車,從三鄉平東往珠海南屏方向行駛,行駛至中山市坦洲鎮坦神北路公安分局對開路段處,遇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載鍾某)由左往右經人行橫道處橫過機動車道,中型貨車避讓不及與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鍾某受傷及車輛損壞,其中周某經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於2009年4月24日死亡。事故發生後,吳某駕車逃逸,於當日被交警抓獲。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吳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且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按規定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次要過錯;無證據證明鍾某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依照《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吳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鍾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三)相關法條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4、《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有關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處理案例的相關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當事故發生時,當事人應該積極面對,承擔自己應盡的責任,避免事情的嚴重化,爭取更好的處理方案。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了解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