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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沒傷要起訴是否可以?

交通事故對方沒傷要起訴是否可以?

一、交通事故對方沒傷要起訴是否可以?

交通事故對方沒傷要起訴是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説,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理賠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採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縫合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傷疼費、各類複印費。

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現實生活當中並不是説交通事故,只有發生一些人員的傷害和死亡的時候,才能夠進行一個民事的訴訟活動的展開,比如説有一些貴重的物品導致損失的話,那麼就可以進行一些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來要求財產賠償,這些都是法律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