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脊柱損傷培訓費可以向肇事者索賠嗎
一、交通事故脊柱損傷培訓費可以向肇事者索賠嗎?
可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確實要發生的後續治療費用,可在起訴要求醫療費用時一併提出,鑑定機構已對傷殘等級及後續治療費用做出鑑定後,你們可依照鑑定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起訴至法院。
《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殘疾和死亡後果的情形,其中的賠償費用只規定了七項,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第三款規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況,因受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存在後續治療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規定了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情形,才存在後續治療的情況,即後續治療費只存在於造成人體傷害,雖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的損害賠償案件中。
二、認定後續治療費用的方法:
1、按既往已發生費用的平均數計算。這是一種最為簡單的計算方法。但是因為疾病發展階段不同、住院治療與否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學性,對於被告醫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對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治療費用評估。
3、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醫生建議進行計算。
4、其他計算方法。
三、交通事故後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 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鑑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後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後進行鑑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總而言之,只要是為了治療和修復脊柱損傷,所產生的這些費用肇事者都是應該賠償的。不過,後續的治療費都是在開始索賠的時候就一次性計算進去的,如果後期治療的過程當中再跟當事人索要治療費,恐怕也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對於可能產生的後續治療費的數額,在一開始就要提前進行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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