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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車輛的程序有哪些?

一、司法拍賣車輛的程序有哪些?

司法拍賣車輛的程序有哪些?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

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複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

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規定》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

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佣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

4、發佈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

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

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作、發佈拍賣公告;

(二)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説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税費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項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六)製作拍賣成交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八)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專用賬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職責。

拍賣車輛的相關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涉及到車輛的來源以及過户情況,必須在相關情況明確認定後才能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或者違法車輛無法辦理過户的,需要由司法機關解除相關限制後進行拍賣。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拍賣 車輛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