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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人員在中國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

涉外人員在中國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

目前,在國內隨處可見到國內旅行的外國友人,那麼當他們在中國境內發生交通事故遭受損害,或者是他們造成他人受到損害的,應該如何進行處理?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涉外人員在中國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屬地原則其應該適用中國的法律。在解決事故處理的時候,其可參照以下方法:

1、境內來華外國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人,交警隊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採取訴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扣車扣物,防止溜之大吉。

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事故的,交警認為應暫扣或吊銷駕駛證的,可扣留駕駛證,出具憑證。

3、對於上述情形,需要檢驗、鑑定車輛,交警隊在檢驗、鑑定後立即發還車輛,其不同意的記錄在案,不得強行檢驗、鑑定;對其本人需要調查,可約定談話的時間、地點,其不接受調查,記錄在案,不得傳喚。

4、交警隊應根據所收集的證據,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外國當事人,其拒絕接收的,逐級上報通過外交部門轉送其所在機構、部門。

5、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不論撞死人還是被撞死,均應記錄其身份證件、事故經過、損害後果後逐級上報省外事辦和公安部、外交部,不用説前期更應報告當地政府及上級。

6、涉外事故的調解,可以採用單方調解,不論接受賠償或賠償給對方均可以。調解協議達成後可由交警轉交賠付款項。

涉外交通事故人員限制出境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章,關於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如下:

第六十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九條 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

第七十條 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對不通曉我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我國語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二條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鑑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徵得其同意,並在檢驗、鑑定後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鑑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鑑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於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鑑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後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並將有關情況迅速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或者領館。

第七十四條 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議有不同規定的除外。

總而言之,涉外交通事故和國內普通交通事故相比顯得更為複雜,一旦發生涉外交通事故,當事人不要驚慌,要立刻報警,這樣對雙方都更為有利。如果您還想要了解交通事故的相關內容,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