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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急救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急救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急救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在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急救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人道原則

當事故發生後,救護者必須懷着崇高的人道主義精神,千方百計利用現場一切可利用的條件搶救傷員。救護者應保持鎮定、清醒的頭腦,使傷員儘快得到現場治療,並及時呼救,轉入後續治療。

2、快速原則

在車禍救護工作中,時間就是生命。“快搶、快救、快送”是決定傷員能否自下而上或減少傷殘和後遺症的關鍵。救護人員要珍惜每一秒鐘,火速急救,火速護送傷員到醫院治療。

3、有序原則

交通事故的特點是“傷情複雜、嚴重、複合傷多”。因此,在搶救中一般應本着“先搶後救”、“先重後輕”、“先急後緩”、“先近後遠”的順序,靈活掌握。首先採取止血,保持呼吸道的通暢,抗休克等措施;第二是處理好內臟器官的損傷;第三是處理好骨折;第四是包紮處理一般傷口。

4、自救原則

“自救原則”是車禍現場救護、搶救傷員生命的一條寶貴經驗,尤其是對發生在偏僻地區的車禍更是顯得重要。在車禍現場不能消極等待,要積極採取“自救、互救”措施,充分利用就便器材以贏得求援時間。

二、交通事故理原則是怎樣的?

(一)合理避讓原則

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後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並劃分責任。

1、一方存在過錯,其行為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即使有過錯但行為沒有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此原則。

2、被妨礙安全一方應該發現危險的存在卻未發現。未盡到符合其交通參與者身份的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在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能夠發現危險存在的,視為應當發現,反之視為不應當發現。

3、被妨礙一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義務能夠採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但沒有采取或沒有采取正確的措施。如果被妨礙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義務要求,能夠採取正確措施而沒有采取的,則適用本原則,反之不適用。

4、被妨礙方雖有條件採取措施避讓妨礙方,但其所採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方的 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產生危險的,不適用本原則。一般來説,以各行其道原則劃分事故責任相對比較簡單,因為此類事故的路面痕跡及車輛停放位置通常能夠相對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行為。而根據合理避讓原則,直接證據取證比較困難。雖然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權案件,但與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動態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較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強,為使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建立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用合理避讓原則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有其合理性。

(二)合理操作原則

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首先,每個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都有自己的操作習慣,一些習慣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而法律不可能列舉在參與交通時可能出現的所有行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難以對全部交通行為做出無遺漏的規定。在法律實施後,社會上會出現新的事物參與到道路交通運行中,這些新事物也許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適用合理操作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着重考慮“雖未違法,但存在交通過錯”的行為。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有時會出現大出血的情形,此時就不能先報警,而是需要先聯繫醫院,並且需要在醫護人員到來之前,採取必要的措施維持受傷主體的生命特徵。非事故涉案人員,此時不得隨意的破壞交通事故的現場。

標籤:急救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