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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是什麼

出了交通事故,對方是負全責的,請問大家: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如何的?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一)簡易程序:

1、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

3、當事人根據快速處理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後,經事故科(組)確認無誤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應使用一般 程序處理。

調查取證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二)因檢驗鑑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並開具《暫扣憑證》。

(三)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一方的事故車輛 。

(四)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 。

(五)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按規定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屍體。

(六)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責任認定

(一)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二)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後,應當製作責任認定書,並按規定宣佈和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 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並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申請表。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

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事實、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並 依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告知當事人的權利。

損害賠償調解辦案人員應按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調解。經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由辦案人員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經兩次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辦案人員製作《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由各方當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發生交通逃逸事故後,受害人或目擊者應記清肇事逃逸車的車號、車型、顏色及逃逸方向,並立即撥打122,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查找肇事者、肇事車輛,調查取證。

凡在道路上發生的僅造成車輛物品損失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對發生事故的事實無爭議的,可自行處理現場。

標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