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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的職責有什麼規定?

一、公訴人的職責有什麼規定?

公訴人的職責有什麼規定?

主要職責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進一步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並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並處以相應的刑罰,公訴人還肩負着監督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

出庭支持公訴的成敗,不僅關係到能否使被告人認罪伏法,實現公訴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關係到檢察機關的形象和聲譽,也就是説能否通過支持公訴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使旁聽羣眾受到法律教育,樹立人民檢察院在羣眾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為一名合格的國家公訴人,必須具有“正、準、穩”三個基本的素質要求。

公訴人是代表國家的一個機構,其職責是讓法律得以伸張。公訴人是指不用當事人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直接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也就是説,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

二、公訴案件可以轉自訴嗎?

法律上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刑事公訴案件,亦稱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構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構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公訴人需要參與公訴案件的審理,由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轉變為由受害者自己向法院起訴的案件,是就屬於公訴案件轉自訴,公訴案件轉為自訴案件,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幾種情況,轉為自訴案件之後可以進行調解,但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標籤:公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