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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拖欠工資找總公司行嗎?

一、分公司拖欠工資找總公司行嗎?

分公司拖欠工資找總公司行嗎?

1、分公司拖欠工資找總公司行

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拖欠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超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支付工資的時間發放工資的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實行月薪制的用人單位,工資必須按月發放;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依照約定按小時、按日或者按周發放工資。

二、滿足什麼條件才算拖欠工資?

1、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3、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如果僱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本來有能力支付卻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在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

4、遇到拖欠工資的這種情況,建議先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被拖欠工資的具體情況,並儘可能多提供一些能夠證實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或有能力支付工資的線索和材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取證。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發有關法律文書責令僱主支付勞動報酬後,若其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人力社保部門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會把案件及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單位不僅需要足額的向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職員支付工資,還需要定期支付。通常情形下工資需要按月支付,如果單位已經拖欠職員工資超過一個月,那麼職員可以向單位提出工資的支付請求。對於單位不予理會的,則可以選擇投訴、提出勞動仲裁等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