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有違約金的規定嗎?
勞動合同有違約金的,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在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作了明確約定,也因該約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衞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違約金是在勞動合同之中必須進行體現的,無論是員工進行違約還是用人單位進行違約,都可以按照該合同內容來進行履行。如果雙方之間沒有約定違約金,那麼用人單位違約或者是員工違約之後,具體的違約賠償需要雙方協商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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