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頭解除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頭解除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所以是可以通過口頭的方式解除勞動關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如何確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勞動者應當採用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不同的一點。因為,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算報酬的,有的可能只工作一小時,根本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必要。
二是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與全日制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同時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這種同時訂立的勞動合同,仍然可以是口頭的。
三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説,非全日制用工雖然可以同時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卻要掌握一個基本原則,即在履行所訂立的多個勞動合同時,也要講究先來後到;如果後訂立的勞動合同影響了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那麼,非全日制用工就存在不夠誠實信用的問題;如果由此而給先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也有可能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頭解除。根據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的經濟補償金額是可以進行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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