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經濟仲裁裁決起訴書中的理由包括什麼?
國內仲裁裁決出現下列情形時,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依據,也是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因此,當仲裁裁決作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沒有仲裁協議為由,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仲裁裁決的範圍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為限;此外,當事人也不能協議將他們之間所發生的任何爭議,均提交仲裁機構以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對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如果仲裁裁決違反以上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為由,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仲裁法》除規定上述6種可撤銷的情形以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認為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當予以撤銷。對於這類仲裁裁決,即使當事人未以此為由申請撤銷,人民法院在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對仲裁裁決予以審查時發現後,也應當撤銷。
對於涉及財產利益的民事經濟案件(個別類型案件除外),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不選擇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選擇了仲裁(訂立了仲裁協議或條款),則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向法院訴訟,仲裁協議或條款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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