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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算不算在工資總額之內?

加班費算不算在工資總額之內?

一、加班費算不算在工資總額之內?

加班費在工資總額裏發放是合法的,只要雙方的約定沒有違反《勞動法》或者是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當然是合法的行為,關於加班費,單位可以和員工協商,從總額裏面一次性支付給員工,當然合法有效。

加班的工資他是按照平時的基本工資來進行一個合理的倍數乘以的,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自不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明顯不合理的除外。

工資總額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加班費是按總工資標準計算嗎?

加班費一般不是按照總工資標準計算的,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如果勞動者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被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那麼該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照法定的加班費計算標準來計算出具體的加班工資數額,並且在法定的期限或者是約定的期限內向勞動者支付,如果不支付的話,勞動者可以採取法律的方法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