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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一、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他。

勞動者和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就是所謂的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違反服務期的約定,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由此解除的勞動合同,都是違約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因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受勞動合同的約束,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提供足額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步驟?

1、 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 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 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違反勞動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而解除的勞動合同就是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想幹了,可以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想繼續聘用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後,要跟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社保轉移手續,檔案轉移手續,出具離職證明。

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的規定中,此時是可以通過雙方之間的協議解除、單方解除還有法定解除這三種方式來解除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解除方式,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此時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要多加註意。

標籤:違約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