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對職務侵權責任原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通則對職務侵權責任原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通則》已經作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並沒有對職務侵權責任原則的相關規定,職務侵權是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職務侵權的侵權責任,由國家承擔。
《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二、哪些職務侵權行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在職務侵權案件中,只要有證據證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損害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民事主體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對於職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通常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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