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隨着社會的進步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每個人都對自身合法權益都有了較強的維護意識,不論是購買商品時發現假冒偽劣行為、還是享受服務時出現虛假誇大宣傳等,消費者都會主動蒐集證據,向有權機關積極舉報自己的權益被侵害,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呢?
歸責原則是關於侵權責任“歸責”的基本規則,即行為人因為何種事由被要求承擔責任。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着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説,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條款 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範。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歸責原則確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責任構成要件來確立。
歸責原則還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責事由。就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既可能表明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明沒有因果關係,所以,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都可以成為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權責任中,需要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問題,主要包括過錯、過錯推定、嚴格責任三個類型的原則,對形式表象上相同的犯罪行為,應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按判斷責任的程度從輕到重依次作出最適用的選擇,同時,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責任的減輕或免責應符合對應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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