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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要求主動離職

試用期被辭退要求主動離職

一、試用期被辭退要求主動離職合法嗎

不合法。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公司強迫提離職,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説勞動者是可以不寫辭職書的,只要勞動者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那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對此,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合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試用期辭職應注意的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所以,辭職申請只需説明自己從什麼時間開始辭職就行了,最後本人簽字,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最好自己留個複印件。無需理由,無需什麼格式。

如果勞動者被公司辭退又被要求主動離職的,那公司是屬於違法辭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並非員工過錯或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想要辭退員工需要與員工進行協商一致,並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否則就是屬於違法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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