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什麼時候起建立勞動關係
一、自什麼時候起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一般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雙方勞動關係最直接的證明。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工作安排,以及工作的實際履行情況;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記錄;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記錄;
4、勞動者相關工作打卡記錄;
5、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何時中止?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三、沒簽合同,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第一,需要看雙方主體是否適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都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而勞動者方面,一般需要年滿16週歲尚未達到退休年齡且未辦理退休手續、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按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
第二,需要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需要綜合進行考量,一般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需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一般可表現為是否接受用人單位考勤管理、統一着裝、佩戴工作證等;同時用人單位也需要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三,需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這裏的報酬與勞務關係中的報酬有所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報酬除工資外還可以有獎金、福利等,且具有連續性、週期性;而社會保險則是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保障性待遇。
第四,需要看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勞動者以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相關工作,勞動者提供勞動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勞動者的勞動完全或者主要為了單位的利益。
一般來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先建立了勞動關係,然後才簽訂勞動合同。當然二者也有可能是同時進行的。而其中對勞動關係的認定就是很重要的。那麼,自什麼時候起建立勞動關係?上文已經就該問題進行了解答,如果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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