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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加班算税前工資嗎?

一、職員加班算税前工資嗎?

職員加班算税前工資嗎?

1、職員加班算税前工資,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按照以下順序,共有三種確定方式:

(1)勞動合同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公司把加班費換成休假合法嗎?

1、公司把加班費換成休假不一定合法,如果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活動的,則不能將加班費換成調休。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2、加班費的支付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單位可以延長職員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但是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加班費。根據規定,職員加班加點獲得的加班費,會被依法納入個人工資總額,若是個人的收入總額已經超過了法定個人所得税的起徵點,那麼就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