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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加班工資上税麼?

一、員工的加班工資上税麼?

員工的加班工資上税麼?

加班費需要連同工資一起計個人所得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從範圍上包括單位財會、勞資、工會、後勤和其他部門發放的種類與任職受僱有關的一切所得。從形式上表現為貨幣、實物和有價證券。所以僱員取得的加班費,則要一併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税。

二、加班費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以上就是加班工資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加班工資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於實際情況而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還應當根據實際的加班時間而定,不同的加班時間所需要支付的加班費標準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