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要加班工資有時效限制嗎?
一、追要加班工資有時效限制嗎?
加班費的追討有時間限制,因加班費引發的勞動糾紛可以申請勞動部門仲裁,仲裁是有時間限制的。追加班工資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一年的時間,也就是當事人如果要想追討工資的話,必須在一年之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一條例包含三層意思:
首先如果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則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
其次,如果是勞動關係已經結束之後,那麼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則必須在一年內提出;
最後,在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二、加班費計算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追加班工資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一年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後,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中,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此時是需要按照法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來支付加班費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付加班費的,勞動者是可以運用法律來進行追討的,但是此時要注意相關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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