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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期怎麼請假

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期怎麼請假

一、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期怎麼請假?

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請假,請假流程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人單位享有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

《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二、試用期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試用期時間有一定的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試用期的工資可能低於正式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超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照正式工資支付。

三、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5、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可以辭退嗎?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各公司都會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中有關於員工請假的相關規定,如果員工因個人私事請假,在請假期間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發工資的。即便通過了試用期的考察,請假時也需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請假就曠工,是有可能會被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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