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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證據提交的時限是多長時間?

一、經濟仲裁證據提交的時限是多長時間?

經濟仲裁證據提交的時限是多長時間?

證據材料原則上講應於舉證期也就是10日提交仲裁委,超過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對方當事人有權不予質證,但是如仲裁員認為超期提供的證據材料屬於對案件由重要或者是決定性影響的作用可以要求當事人予以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二、對證據保全的審查是怎樣的

1、遞交申請

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須以書面形式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有關情況,申請證據保全的事實、理由、範圍及其證明內容,如: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存放地點;保全證據的種類、產品型號、品種等。

2、審查

(1)申請人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所申請保全的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但依常識經驗等可以認定的除外,並且請求保全的證據須與待證事實有關。

(2)保全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聯,對請求具有證明作用,即該證據能夠作為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根據。如果申請保全的證據不是申請人有義務提供的證據,則沒有采取證據保全的必要。

(3)請求保全的證據是當事人無法自行收集的,並且該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

(4)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據的線索。

(5)當事人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被告可能存在侵權的行為。

經濟仲裁中證據的提交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證據保全的審查首先是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須以書面形式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有關情況,申請人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所申請保全的證據是客觀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