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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理孕婦辭退的賠償有哪些?

勞動法合理孕婦辭退的賠償有哪些?

1、《勞動法》及《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公司不能和懷孕婦女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同意解除。如果強制解除的話,解除無效,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未解除勞動合同下的孕婦待遇給付補償。 2、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乘以津貼或工資= 元。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我國《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之中就有明確的規定,要保護孕婦的相關勞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隨意對孕婦進行開除的話,孕婦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實際情況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