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了被辭退了要如何補償
一、試用期過了被辭退了要如何補償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過了試用期,企業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嗎
錄用條件是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對員工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企業在試用期內考察員工是否符合崗位要求的依據和基礎。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在錄用員工時明確告知錄用條件及考核標準。具體內容可以在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附件、員工手冊、崗位職責、規章制度等形式呈現並由員工對錄用條件進行書面確認。
員工在試用期內未通過試用期考核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即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應當採用合適的流程和方式,依據錄用條件客觀地對員工的工作狀況進行考察,如果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應及時將考核結果通知員工。
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結束了企業和員工還存在勞動關係,説明員工已經符合錄用條件,若再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企業要承擔賠償責任。
超過了試用期,員工不能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企業可以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企業評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之後,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或者進行培訓。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有權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後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法規,新員工入職以後,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都會有3-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員工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立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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