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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找不到對方該怎麼辦

離婚2.14W
離婚賠償找不到對方該怎麼辦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已經被法院判決確定的離婚賠償,若對方消失,找不到對方,可以持法院的離婚判決,到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對方不還的,法院會將對方列入失信名單及限制高消費(如限制坐高鐵,地車,飛機及限制到高消費場所消費),這樣對方生活將會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對方故意不還錢,還會被法院拘留。
對於離婚訴訟,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充證據,進一步認定: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對方。
第四步: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限為: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標籤:賠償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