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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勞動仲裁為什麼不支持加班費?

我國的勞動仲裁為什麼不支持加班費?

一、勞動仲裁為什麼不支持加班費?

如果用人單位建立了明確、完善的加班審批制度,而勞動者沒有經過相關審批程序擅自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進行工作的,即使勞動者能夠證明其存在超時工作的情況,如出示考勤記錄和工作郵件等,只要用人單位不存在惡意,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請求一般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勞動仲裁是支付加班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的規定,職工主張加班工資需準備相關證據。

加班證據首先要證明自己是該單位員工,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明確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作制度、工資標準等;其次職工要明確主張的加班時間,需要蒐集考勤記錄,最好有單位公章或負責考勤部門領導簽字,其他證據還包括和加班相關的文字記錄、審批表、業務記錄等。如果沒有相關證據,也可以要求單位出具兩年內的考勤記錄。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只要是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是一定要發放加班工資的,此時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按時、不按照法律的規定發放加班工資的,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我國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