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傷醫療費由誰賠償?
工傷與交通事故醫藥費首先由就醫的患者支付,若是之後鑑定為工傷,也經過了工傷鑑定,確定了傷殘等級,此時理應要求單位支付墊付的醫藥費。對於交通事故,需要責任認定書出具之後,才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等費用。
交通事故與工傷的賠償是可以同時進行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交通事故同時也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按照雙重賠償的標準來進行處理,但涉及到醫療費等費用是隻能由一種情況來賠償的。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交通事故發生時候,正好是屬於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的,此時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的,此時受到人身損害的公民,既屬於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又屬於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此時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允許請求雙份的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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