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退補償金個税申報條件是什麼?
一、員工辭退補償金個税申報條件是什麼?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再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後,才向勞動者徵收個人所得税。具體標準如下:
1、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為標準,低於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税;高於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2、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5000元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公司辭退員工用提前通知嗎?
公司辭退員工一般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未超過本地平均工資3倍的,不需要繳納個税,但需要進行申報,公司發現員工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可以辭退員工,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法定過錯情況,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可以立即辭退員工,並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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