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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起訴地是哪裏?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起訴地是哪裏?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起訴地是哪裏?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起訴地是侵權行為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於民事侵權賠償,根據侵權行為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也就是説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民事訴訟法中管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故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

其中,“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

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交通事故怎麼調解?

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一)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二)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如果由於交通事故導致受到一定的傷害,那麼需要嚴格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賠償項目對此進行賠償,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協商不成,就需要到管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