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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分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分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分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分公司無權解除員工和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下屬,解除員工和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屬於越權行為,是非法無效的。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勞動者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候,公司錄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公司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二、常見調崗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和勞動者經過協商一致後進行的調崗。

2、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而發生的調崗。

3、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大,導致原工作崗位無法履行,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調崗。

2、勞動者因為醫療期滿後,不能夠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的調崗。

3、女職工因孕期、產期、哺乳期進行的調崗。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而發生的調崗。

5、公司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發生的調崗。

6、職業禁忌及健康損害的調崗。

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是有非常密切的關係的,兩者之間是存在着依附與被依附的關係,而對於勞動者個人而言,如果是和總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分公司是不能夠隨意的解除的,因為分公司沒有這樣的一種權利,否則就屬於越權的行為,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這樣的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