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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和解的原則是什麼?

一、經濟仲裁和解的原則是什麼?

經濟仲裁和解的原則是什麼?

1、自願仲裁的原則:主要指當事人是申請仲裁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選擇。經濟合同仲裁不是經濟審判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裁審自擇。

2、分級管理、一次裁決原則:經濟合同仲裁分為縣級、地市級、省、區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設的仲裁委員會四級。

3、着重調解原則: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據此,調解是經濟合同仲裁的必經程序,是我國仲裁製度的一個特點。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後,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首先要促使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調解不成時,由仲裁機關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人員依法迴避原則:仲裁庭認為本案不適宜或當事人發現仲裁成員有可能影響公正仲裁時,應退出對該案的仲裁。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二、經濟仲裁適用哪些領域?

經濟仲裁至少可以適用於以下兩個領域:

1、涉外經濟仲裁,主要處理國際貿易中帶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政府也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現稱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關仲裁委員會,負責解決對外貿易和遠洋運輸中產生的一切爭議。

2、國內經濟仲裁。專門解決業主與僱傭者,承包人與發包人、專職開業醫生與病人之間有勞資關係,權利、利益等的爭議。

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中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經濟仲裁是可以進行和解的,要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經濟仲裁適用於兩個領域,一個是涉外的經濟仲裁,一個是國內的經濟仲裁,處理涉外經濟仲裁時,需要由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裁決,按照規定下達仲裁裁決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標籤:和解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