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有哪些原則分別是什麼
經濟仲裁是指發生了經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專門的仲裁機構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經濟爭議的一種方法。經濟仲裁的原則有以下幾點:
1、自願仲裁的原則:主要指當事人是申請仲裁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選擇。根據《經濟合同法》第48條、《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33條等規定,經濟合同仲裁不是經濟審判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裁審自擇。
2、分級管理、一次裁決原則:經濟合同仲裁分為縣級、地市級、省、區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設的仲裁委員會四級。
《仲裁條例》第3條規定,仲裁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仲裁機關一次裁決即是終局裁決,不允許當事人申請上級仲裁機關進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裁決,可依《仲裁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在接到仲裁裁決的次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着重調解原則:《仲裁條例》第25條規定: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據此,調解是經濟合同仲裁的必經程序,是我國仲裁製度的一個特點。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後,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首先要促使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調解不成時,由仲裁機關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人員依法迴避原則:仲裁庭認為本案不適宜或當事人發現仲裁成員有可能影響公正仲裁時,應退出對該案的仲裁。
5、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仲裁機關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不論以調解方式還是以仲裁裁決方式解決,都必須全面客觀地進行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處理。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無論單位大小、級別高低,都能平等地行使權利,使其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違法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就是對於經濟仲裁有哪些原則這一問題的具體的解釋以及相對應的説明。仲裁其實是雙方共同商量的結果,大家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找仲裁機構進行調節。但是這裏面我們要強調一點,那就是仲裁是一裁定終身的,沒有什麼意外的話,結果是沒有辦法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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