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一、怎樣才算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單位之間解除勞動關係的判定標準是勞動者是否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途徑一般有合意解除、單方解除兩種,如果是合意解除的,勞動需要在辭職之前與單位就辭職事宜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則可,雙方都無需支付違約金以及其他賠償款項。
勞動者與單位之間解除勞動關係唯一標準是是否存在用工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標準是是否存在用工關係,即勞動者是否實際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這是勞動者的基本合同義務,與之對應的用人單位的基本合同義務是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如何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區分: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如果是勞動者想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在辭職之前與單位進行協商或者是在辭職前的三十天通知單位,如果是單位想要辭退勞動者而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有過錯的,此時就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無過錯的,此時就應支付。
一般的解除勞動關係都需要簽訂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或者合同,解決清楚雙方的工資問題以及勞動補償問題,防止因解除勞動關係而引發的勞動糾紛。解除勞動關係以後,大家對於解除勞動關係已經達成了共識,雙方也就不存在勞資糾紛以及勞動補償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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