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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追訴期有多長?

勞動糾紛追訴期有多長?

一、勞動糾紛追訴期有多長

勞動糾紛沒有追訴期,但是有仲裁時效,其仲裁時效是一年,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如果當事人逾期去申請仲裁的,則仲裁機構一般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申請勞動仲裁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勞動糾紛發生之後一定要及時的處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好就可以通過走法律的程序進行解決,雖説勞動糾紛沒有追訴期但是有仲裁時效,必須要在知道自己權益受損的一年內提起勞動仲裁,這樣自己的請求才會獲得受理並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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