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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人傷理賠糾紛怎麼解決?

交通肇事人傷理賠糾紛怎麼解決?

一、交通肇事人傷理賠糾紛怎麼解決?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構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法律上有統一的規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二、怎麼調解有人傷的交通事故?

1、調解需自願。交警部門的調解只有在雙方同時同意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即不存在強制力。如果肇事方不同意調解,調解程序是無法開始的。

2、執行有麻煩。同時,即使簽訂了調解協議,如果肇事方不遵照執行,此調解協議也無法通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仍然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經過法院裁判,才能夠執行。

3、賠償金偏低。既然是調解,必然是雙方相互讓步的結果,所請求的賠償金也會相應的降低。並且如果沒有經專業的詳細計算,賠償費用可能也會計算有誤。

出現交通事故而進行調解,需要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節程序是無法開始,如果雙方都不同意調解,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此來解決矛盾。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可以調解,也可以起訴,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時,要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雙方要遵循相關規定,對賠償問題進行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簽署調解協議書,如果無法協商,也可以去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