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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同事工資卻遭賊手需要進行賠償嗎?

一、保管同事工資卻遭賊手需要進行賠償嗎?

保管同事工資卻遭賊手需要進行賠償嗎?

保管同事工資卻遭賊手如果是因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管人給寄存人憑證有什麼義務

在實踐中,關於保管人向寄存人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從原則上講,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後,保管人就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依交易習慣無須給付的除外。

例如在車站、碼頭等設立的小件寄存處,一般的交易習慣是給付保管憑證。而在一些商場外的停車場,按照交易習慣就不給付保管憑證,只要有車位就可以停車,只是出來時需付款,保管人給付付款憑證。

2、現實生活中,人們為了互相協助而發生的保管行為,多是無須給付保管憑證的,因為這是基於寄存人與保管人之間互相信任。給付保管憑證在現實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具有重要意義。

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多數情況下只有口頭形式沒有書面形式,因此保管憑證對確定保管人與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質和數量、保管的時間和地點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旦雙方發生糾紛,保管憑證將是最重要的證據。

3、關於保管憑證與保管合同的關係。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不能把給付保管憑證作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只要寄存人交付了保管物,即使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而未給付,也應當認定保管合同成立,否則極不利於保護寄存人的利益。

保管人對他人的財務進行保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是否保管人保管不當造成財務丟失來確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後,保管人就應當給付保管憑證,發生糾紛時,保管憑證將是最重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