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醫療損害賠償,需要進行鑑定嗎?
醫療損害賠償介紹
民事訴訟中的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其職權或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的人,對案件中涉及的某些專門性的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的鑑定屬司法鑑定範疇,應符合司法鑑定的特性,它的啟動、進行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鑑定依據的材料必須經過法庭雙方和認證程序;鑑定活動的取證是一個公開的過程,必要時舉行訴訟雙方參加的鑑定聽證制;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必須經過法庭質證程序,鑑定人應依法出庭回答訴訟雙方提出的相關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與其他司法鑑定一樣,均屬“鑑定結論”這種證據。這種證據經過庭審的質證、認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先決條件。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因其行為確有過錯,且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司法鑑定是指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的鑑定人,接受指派或委託,對訴訟和仲裁案件中可作為證據的材料,運用科學技術方法進行的鑑別與判斷。對於人民法院辦理的訴訟案件,依據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2條的規定,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
司法鑑定的種類很多,如法醫學司法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等等。就人民法院審理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1月6日發佈了《關於參照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需要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應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事實上《條例》生效後,人民法院已大量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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