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是什麼?
一、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是什麼?
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是誰提出離婚並不會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孩子撫養權的確定問題。
1、“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分,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通常情況下先由離婚夫妻協商分配共同財產,此時原則上是均等的分配,但雙方協商一致財產都給其中一方也是可以的。若不能協商分配財產,則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對離婚財產作出分配。具體會參考一下幾方面的分配原則。
2、“財產(家裏儲蓄)怎麼分”:同樣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婚後財產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時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3、“如果女方先提出,是不是女方得到的儲蓄就會少些”:
(1)不會,誰先提出離婚,對財產分割沒有影響。
(2)對財產分割有影響的,不在於誰先提出離婚,而在於誰對導致離婚有過錯。
4、“如果女方帶着孩子,孩子今年已經成年。財產會相對的多分些麼”:也不會了,因為孩子已經成年,父母沒有撫養的義務了,孩子跟誰不跟誰都不會影響財產的。
5、“有誰先提出離婚,誰得到的最後財產會少些的説法麼”:絕對沒有。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想合理的解決夫妻關係的話,必須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也就是訴訟離婚或者是協議離婚。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誰先提出離婚並不是重點,並不會因此影響到其他事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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