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如何索賠?
一、勞動合同糾紛如何索賠?
勞動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是訴訟等相關的方式索賠。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範、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於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於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雙方都受到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但是勞動合同主要就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他人的侵害,如果關於勞動合同產生糾紛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而對於勞動者來説需要提前收集好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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