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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麼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怎麼追究刑事責任?

一、交通事故怎麼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

二、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駁回起訴。

7、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9、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10、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11、開庭審理。

12、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

1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交通事故中要賠償哪些財產損失?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修車前,最好和保險公司、對方當事人協商好。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此項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並由法院指定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出具鑑定報告,得出車輛重置費用具體數額。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且在事故中佔主責以上的,違規駕駛的情況下應當付刑事責任,刑期3年以下。本文對“交通事故怎麼追究刑事責任”所做出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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