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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哪些情形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2.38W
交通肇事哪些情形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致人死亡的情形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並不是説只要出現死亡結果,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二)致人重傷的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造成財產損失的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凡事無絕對。以上是從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傷及財產損失三個方面梳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最低標準,而非最高標準。也就是説,如果交通肇事行為造成的損失符合以上幾種情形,就會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同理,舉輕以明重,行為更為惡劣的,會被處以更重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