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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罪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對嗎?

交通事故肇事罪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對嗎?

一、交通事故肇事罪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對嗎?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首先應由交警隊作出責任認定,無論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賠償,這個認定都是個前提和基礎。如果司機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並且致一人死亡,就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能夠認定死機在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構成逃逸,應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那麼就應判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發生重大的人員事故還有傷亡,一般情況下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人多人受傷的話,我國《刑法》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中賠償主體怎麼確定?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該機動車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法律、行政法規及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1、僱員從事僱傭活動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賠對象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交通事故的,應僱主作為索賠對象。由僱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選擇僱主或第三人作為索賠對象。

2、僱員駕駛車輛因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對象

僱員駕駛車輛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應以僱主為索賠對象,如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應以僱主和僱員為索賠對象,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僱員非因實施職務行為駕駛僱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對象

僱員非因實施職務行為駕駛僱主車輛,即通常所説的公車私用的情況,如果僱主已經同意僱員駕駛車輛從事非職務行為,受害人應以僱主為索賠對象。

交通肇事逃逸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時的狀態不同,賠償的主體也不相同。僱傭他人車輛,僱員在非工作期間駕駛僱主的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時,僱員需要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若是僱主已經提前瞭解了該情況,那麼僱主是主要賠償責任人。